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197號聲請人 張宸郎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
張裕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吳和靜 之設籍地為臺北市中山區,有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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