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0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0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0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玉璋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2725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被告已經死亡,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三)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附表一起訴之犯罪事實被告被訴罪名劉玉璋與 林彥伶 素不相識,2人於民國111年2月10日晚間9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中正公園,因故發生爭執,劉玉璋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進出之上開公園,以「王八蛋」、「有病」等語辱罵林彥伶,足以貶損林彥伶之名譽。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附表二編號資料名稱備註1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22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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