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債務人 陳有棟 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廖俊盛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溫哲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有棟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附卷為憑;債務人名下僅有存摺存款現金共1,809元及投保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約1,319元,別無其他財產或保單,此有債務人財產目錄表、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影本、古坑郵局儲金簿影本、元大銀行斗信分行存摺影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5月23日國壽字第000000000號函在卷可考。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認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債務人業於105年1月19日提出等值現金3,128元到院,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於105年2月16日公告且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現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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