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65號原告 劉茂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彩琴 即築成土木包工業、 李金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7,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