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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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28號原告 黎煥盛 被告 邱菊廷
李明洲 徐選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