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46號原告 陳傳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英賢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5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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