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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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59號原告 謝國隆 被告 楊景祥
楊來發 楊金智 楊水福 楊水泉 楊明達 楊添元 楊文生 上八人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 律師被告 楊文廣
楊建楊明雄 許敬文 楊寶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心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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