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簡字第11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苗栗縣公館鄉南河村南河23號,惟依兩造所簽訂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第26條所定,已合意約定因上開契約涉訟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此有原告所陳前揭約定條款影本1份在卷可稽,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5年3月11日
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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