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9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本院97年度矚上訴字第7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經查: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9613號、95年度偵字第13821號、95年度偵字第14743號、95年度偵字第18026號提起公訴,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矚訴字第6號審理後,民國97年5月23日判決無罪。
(二)檢察官不服上訴,本院以97年度矚上訴字第7號受理,經積極進行後,訂於99年6月1日上午10時,續行審理,審酌本案牽涉複雜,應調查、審理之事項仍夥,關於被告是否需負刑責,尚待辯論審理釐清,為免不必要拖延,於判決確定前認仍有限制出境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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