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號原告 潘玉雪 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 高震宇 被告 洪志明 即反訴原告 唐翡霞 共同 陳旻沂 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謝佳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