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1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原告與被告國華人壽保險公司及甲○○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國華人壽保險公司之全稱及營業處所(地址)。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