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6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風紀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鳳雲 、 孫鳳菊 、 孫風達 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於上訴聲明狀中未載明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顯不合上訴
之必要程式,應予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
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
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對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
訴,則上訴利益總計新台幣(下同)175,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820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及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另並請一併補正上訴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