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04號
原告 陳醲緯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 律師
鐘晨維 律師
被告 張家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鳴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柒萬肆仟玖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