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04號

原告 陳醲緯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 律師

鐘晨維 律師

被告 張家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鳴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柒萬肆仟玖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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