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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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5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漢陽首都大厦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欠費明細或相關證明資料(聲請狀之請求金額與存證信函所載金額不合)。
二、請釋明聲請人名義為漢陽首都大「厦」管理委員會或漢陽首都大「廈」管理委員會,並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