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調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調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調字第174號原告 劉增健 被告 吳朝木
吳朝鴻 吳鴻彬 吳鴻文 吳幸璋 吳秀琴 吳明德 吳鴻信 吳鴻章 蔡雪 (即 吳朝龍 之繼承人) 吳海萍 (即吳朝龍之繼承人) 吳海如 (即吳朝龍之繼承人) 吳海韜 (即吳朝龍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蔡雪、吳海萍、吳海如、吳海韜為被告吳朝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朝龍業於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5年5月11日死亡,蔡雪、吳海萍、吳海如、吳海韜為其法定繼承人且迄未拋棄繼承,此除有原告提出之吳朝龍除戶謄本、蔡雪、吳海萍、吳海如、吳海韜戶籍謄本在卷可考,並經本院職權透過網路跨院平台查詢確認無訛。茲因原告、被告吳朝龍之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蔡雪、吳海萍、吳海如、吳海韜為被告吳朝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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