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4號原告 劉綉裕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被告 劉慶彥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慶良 被告 劉榮裕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綉娟
邱哲民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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