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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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30號原告 黃運欽
鄭慶法 鄭錦鳳 原告與被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張永裕連恳惇張維安蔡佩倩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三人各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元(計算式:500,000元×3=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2年度救字第180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怡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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