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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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30號原告 黃運欽
鄭慶法 鄭錦鳳 原告與被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張永裕 、 連恳惇 、 張維安 、 蔡佩倩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三人各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元(計算式:500,000元×3=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2年度救字第180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