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5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學興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學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學興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9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36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8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30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30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10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④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3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1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受刑人因上開罪刑於106年9月8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
㈡、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301號),受刑人於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8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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