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4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智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智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智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1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95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6月、10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2075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298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9月確定,乃入監與另案殘刑有期徒刑8月又13日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4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3月25日,此有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66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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