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5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軒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軒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軒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2月確定,於民國
108年1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經上訴後,先後由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462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174號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於108年1月4日入監執行,再於108年11月1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6439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64390號)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