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5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佳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佳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佳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368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緝字第1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緝字第1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254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252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㈥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緝字第10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㈠至㈢、㈥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94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1年6月、與㈣、㈤所示有期徒刑4月、4月經接續執行,該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8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後,終結日為109年8月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84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