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4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建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建興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建興因4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3、4部分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72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至4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郭建興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考。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判決時雖得易科罰金,但與附表編號2至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是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
4號及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郁萍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04月19日│105年04月18日│105年09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585號│字第585號│字第1502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84號│105年度訴字第384號│105年度訴字第72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9月22日│105年09月22日│105年12月30日│├───┼────┼──────────┼──────────┼──────────┤││││││││法院│南高分院│最高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14│106年度台上字第492號│105年度訴字第720號││判決││號││││├────┼──────────┼──────────┼──────────┤││判決│105年11月30日│106年01月12日│106年01月20日│││確定日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09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502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72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720號││││判決││││││├────┼──────────┼──────────┼──────────┤││判決│106年01月20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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