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900號原告 彭大彭 被告 陳文莉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4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原告目前居所地之警察機關(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