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51號聲請人 陳玉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而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年7月13日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有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49號卷宗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頁),堪信聲請意旨為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何伊羚┌──────────────────────────────────────────────────────┐│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5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晉銘科技股份有限公│永豐銀行南崁分行│104年2月15日│300,424元│AH五一四九四三│││1│ 司邱啟明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