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四三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余洪麗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八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八七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明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八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0││壹│壹仟││├─┼───────────────┼──────────────┼────┼───┼────┼───┤│2│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0││壹│壹仟││├─┼───────────────┼──────────────┼────┼───┼────┼───┤│3│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0││壹│壹仟││├─┼───────────────┼──────────────┼────┼───┼────┼───┤│4│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00000000││壹│壹仟││├─┼───────────────┼──────────────┼────┼───┼────┼───┤│5│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00000000││壹│壹仟││├─┼───────────────┼──────────────┼────┼───┼────┼───┤│6│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00000000││壹│壹仟││├─┼───────────────┼──────────────┼────┼───┼────┼───┤│7│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00000000││壹│壹仟││├─┼───────────────┼──────────────┼────┼───┼────┼───┤│8│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0││壹│壹佰陸拾││││││││壹││├─┼───────────────┼──────────────┼────┼───┼────┼───┤│9│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0ND00000000││壹│壹仟││├─┼───────────────┼──────────────┼────┼───┼────┼───┤││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0ND00000000││壹│壹仟││├─┼───────────────┼──────────────┼────┼───┼────┼───┤││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0NX00000000││壹│壹佰肆拾││││││││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