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04號

債權人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樂冷‧跋初理嘞

代理人 蔡靜怡

債務人 吳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零肆拾玖元,及本金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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