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勞小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雅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晉新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24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