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5號
原 告 宗威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玲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家銘 即永銘科
技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原告之訴,經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
042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應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