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5號
原   告 宗威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玲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家銘 即永銘科
  技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原告之訴,經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
  042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應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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