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43號
原   告  林杰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林秀娣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㈠陳報原告欲請求被告拆除之遮雨棚,於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上之投影面積。
 ㈡被告 黃美霞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