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43號
原 告 林杰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林秀娣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㈠陳報原告欲請求被告拆除之遮雨棚,於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上之投影面積。
㈡被告 黃美霞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