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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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69號
原告 李台興
上開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元,曾經本院以裁定命
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