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小字第56號
原 告 彰化縣員林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錦昆
訴訟代理人 張元睿
原 告 黃連松 即宏隆機車行
被 告 邱昱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彰化縣員林市公所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
一○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黃連松即宏隆機車行新臺幣肆仟柒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