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44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黃義雄 相對人 廖明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廖明信於民國101年12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票據、保證及信用卡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12月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455萬元、②45萬元、③50萬元,借款期間為①、②均自101年12月10日起至121年12月10日止、③自
104年10月7日起至114年10月7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另相對人並向聲請人申辯信用卡使用,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①、②、③部分均自110年7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801,716元、②277,090元、③228,72
1元及利息、違約金;信用卡部分尚欠本金135,273元及自
110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300元,第二個月計付400元,第三個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另有已計算未受償之利息2,31
9元,上開借款部分,經聲請人於110年9月1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並於110年9月3日送達相對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房屋借款契約書、個人借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欠款明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廖明信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14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洛陽││944-7││0│2│10.00│8分之1││├──┼───┼────┼──┼──┼───┼─┼──┼──┼────┼───┼─────┤│002│屏東縣│屏東市│洛陽││944-8││0│0│59.00│全部││├──┼───┼────┼──┼──┼───┼─┼──┼──┼────┼───┼─────┤│003│屏東縣│屏東市│洛陽││944-15││0│0│20.00│8分之1││├──┼───┼────┼──┼──┼───┼─┼──┼──┼────┼───┼─────┤│004│屏東縣│屏東市│洛陽││944-18││0│0│8.00│全部││└──┴───┴────┴──┴──┴───┴─┴──┴──┴────┴───┴─────┘┌──────────────────────────────────────────────────────────┐│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144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262│崇德一路68巷7號│洛陽段944-8、9│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1.13、二層45.89、│陽台5.75│全部││││││44-18地號│、四層樓房│三層47.83、四層42.97,││││││││││總面積17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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