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李宜珊 被告 王智濠 上列被告因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102年度竹簡字第5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
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邱忠義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杜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