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送達代收人 邱麗淑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陸萬柒仟叁佰玖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折合新台幣陸仟陸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陸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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