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2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三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0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美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施新村 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婉婷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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