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一二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得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一二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得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