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33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雁翔
李宏堉
林峰聖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039號、111年度偵字第9933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64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丙○○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乙○○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戊○○、乙○○已預見將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他人,該金融帳戶可能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用以收受及提領或轉匯詐欺所得財物,且他人提領或轉匯後即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所在,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一般洗錢及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由丙○○於民國110年7月20日某時許,在屏東縣之某統一便利超商,將其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國泰帳戶)之提款卡,寄交予戊○○並告知提款卡密碼,戊○○再於不詳時間,在其臺中市西屯區上石路住處附近之統一便利超商,將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乙○○,乙○○再於同日23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上石路與西屯路口之統一便利超商,將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不詳之人。嗣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未滿18歲,亦無證據證明該詐騙集團係3人以上或丙○○、戊○○、乙○○對3人以上有所認識)收取本案國泰帳戶及另案被告 黃立芳 名下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家澤 名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明昌 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國彬 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董峻廷 名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資料後,即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詐騙時間、方式」欄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甲○○、丁○○,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如附表「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匯至如附表「第一層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再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透過如附表「第二層帳戶」、「第三層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將款項轉匯至本案國泰帳戶後提領一空。嗣甲○○、丁○○發覺有異,始報警循線查悉上情。案經甲○○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丙○○、戊○○、乙○○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甲○○、證人丁○○警詢中之證述。
㈢被告丙○○本案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臺灣
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1年2月18日總集作查字第1111001333號函暨所附另案被告黃立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2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16471號函暨所附另案被告張家澤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另案被告陳明昌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另案被告楊國彬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另案被告董峻廷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宅急便包裹托運單、指認相片影像、詐騙集團提領款項影像擷圖、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㈣甲○○部分: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佳冬分駐所陳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
㈤丁○○部分: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丙○○提供本案國泰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經被告戊○○、
乙○○轉交予不詳之人使用,經詐欺集團成員分別用以詐欺告訴人(被害人)甲○○、丁○○之財物,被告3人均係以客觀上1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侵害2名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屬1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又被告3人各以上開1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犯行,因而同時該當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應依同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㈢刑之減輕事由:
⒈幫助犯減輕:
被告3人均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情節顯較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自白減輕:
查被告3人行為後有關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修正,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公布施行,於同年月16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而修正後之規定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內容,修正後明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減輕其刑,適用減輕其刑之要件顯較嚴苛,是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3人較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3人行為時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查被告3人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刑。被告3人有前揭2種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其刑。
⒊綜上,被告3人均有前揭2種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3人係成年且智識成熟之人,理應知悉國內現今詐
騙案件盛行,被告丙○○竟仍率爾提供本案國泰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由被告戊○○、乙○○協助轉交,而幫助他人向2名告訴人(被害人)詐欺取財,致其等均受有財產損害,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製造金流斷點,致檢警難以追查緝捕,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實應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與告訴人甲○○成立調解,並依調解條件給付款項,有本院調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1至93頁),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前科素行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3人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符易科罰金之要件,是不併為易科罰金之宣告,惟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待判決確定後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併此敘明。
四、沒收: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本案帳戶之金額,固可認係本案位居正犯地位之人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惟卷內尚無證據可認被告3人有取得上開犯罪所得或與正犯朋分之情形,爰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3人未因提供本案帳戶資料而獲有任何利益,業據被告3人供承在卷(111年度偵字第8039號卷第35至37頁、第131至136頁),依卷存事證亦無從證明被告3人因此獲有報酬,依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尚難認被告3人有取得犯罪所得,自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雪鴻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簡易庭法官詹莉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鄭嘉鈴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第一層帳戶第二層帳戶第三層帳戶1甲○○(提出告訴)110年7月間詐欺集團成員向甲○○詐稱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①110年8月16日17時47分許②110年8月16日17時48分許③110年8月16日17時58分許④110年8月16日17時59分許⑤110年8月16日18時05分許①2萬元②1萬元③1萬元④1萬元⑤1萬元陳明昌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0年8月16日17時57分許,匯入10萬元至楊國彬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110年8月16日19時8分許,匯入27萬元至楊國彬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10年8月16日18時35分許,匯入30萬元至董峻廷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同日18時39分許轉匯5萬7000元至本案國泰帳戶後提領一空。②110年8月16日20時27分許,匯入50萬元至董峻廷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同日20分29分許轉匯14萬3000元至本案國泰帳戶後提領一空。2丁○○110年7月間詐欺集團成員向丁○○詐稱參加博弈平臺「太陽城」可以賺錢云云,致丁○○陷於錯誤。①110年8月9日14時27分許②110年8月9日14時28分許①5萬元②5000元)黃立芳名下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8月9日15時37分許匯入90萬元至張家澤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同日轉匯20萬元至本案國泰帳戶後提領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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