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屏東 地方法院112年金簡上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43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達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60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刑事簡易判決(原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4290號;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508號、2173號、2449號、6022號、101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陳柏達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陳柏達可預見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遭犯罪集團利用以遂行詐欺犯罪,以及隱匿、掩飾渠等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目的,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11年7月6日某時,將其所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並申辦網路銀行約定轉帳服務),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無證據證明該集團之成年成員達3人以上)成員。而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詐騙集團之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分別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前揭之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上開帳戶內,隨即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生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效果。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證據及出處欄」所載之證據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一個提供帳戶行為,幫助前開正犯詐騙附表所示之多名被害人,並幫助前開不詳成年人掩飾或隱匿不法所得,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且侵害數個不同的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其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為幫助犯,情節顯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三)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本件起訴部分,具屬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既經檢察官移送聲請自得併予審理。
三、檢察官以被告未曾賠償被害人等,且幫助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匯付之金額甚高,原審僅量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且未及審酌該正犯以被告所提供之上開帳戶,對附表編號8之被害人詐欺取財後,進而洗錢等犯罪事實,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尚有違誤,所量處之刑亦有不當等節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並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105年11月1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查註紀錄表可憑,素行不佳、任意交付上開帳戶之帳號與密碼,幫助詐欺集團成員收受被害人等遭詐欺之款項,進而提領一空而掩飾、隱匿此部分犯罪所得之犯罪手段、造成被害人等約190萬元之損害,及被告終能於起訴後坦承犯行,但未曾賠償被害人等,暨被告智識程度、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29
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偵查後起訴,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曾迪群法官黃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薛慧茹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依入帳時)匯款金額(新臺幣)證據資料暨出處1 魏聰明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間之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魏聰明,向其佯稱:可以在「匯豐投信」APP上操作股票交易云云,致魏聰明陷於錯誤而於附表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本案玉山銀行帳戶。111年7月11日8時55分許10萬元證人即告訴人魏聰明於警詢時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對話擷取圖片4張、詐騙「匯豐投信」APP擷取圖片。(以上見警卷末4碼,警1200卷第1、9-11、14-15、17-18頁)。2 黃建登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間之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黃建登,向其佯稱:可以在「匯豐投信」APP上操作股票交易云云,致黃建登陷於錯誤而於附表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本案玉山銀行帳戶。111年7月11日10時55分許15萬元證人即告訴人黃建登於警詢時之指訴。新北巿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德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2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以上見警卷末4碼,警1200卷第2-3、22-23、27-29、36-39、41-43頁)。111年7月14日10時39分許70萬元3 謝志豪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謝志豪,向其佯稱:可以在「匯豐投信」APP上操作股票交易云云,致謝志豪陷於錯誤而於附表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本案玉山銀行帳戶。111年7月13日11時28分許10萬元證人即告訴人謝志豪於警詢時之指訴。臺中巿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對話文字紀錄。匯出款項使用之帳號資料、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回條。(以上見警卷末4碼,警1200卷第4、50-59頁)4 張貴麟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張貴麟,向其佯稱:可以在「匯豐投信」APP上操作股票交易云云,致張貴麟陷於錯誤而於附表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本案玉山銀行帳戶。111年7月12日10時19分許6萬元證人即告訴人張貴麟於警詢時之指訴。新北巿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巿板橋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影本2份。(以上見警卷末4碼,警2348卷第3-7、19-22、24、28-29、46-54、69-78、82頁)111年7月13日11時25分許10萬元5 林永茂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林永茂,向其佯稱:可以在「匯豐投信」APP上操作股票交易云云,致林永茂陷於錯誤而於附表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本案玉山銀行帳戶。111年7月14日9時22分許2萬15元證人即告訴人林永茂於警詢時之指訴。元大銀行ATM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詐騙「匯豐投信」APP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巿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以上見警卷末4碼,警7012卷第33-36、39、43至57頁)6 程武雄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程武雄,向其佯稱:可以在「匯豐投信」APP上操作股票交易云云,致程武雄陷於錯誤而於附表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本案玉山銀行帳戶。111年7月14日11時31分許5萬元證人即告訴人程武雄於警詢時之指訴。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詐騙「匯豐投信」APP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大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出款項使用之帳號資料、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明細。(以上見警卷末4碼,警3506卷第33-35、41至51、53、59、73-81頁)111年7月14日11時32分許3萬元7 王正全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王正全,向其佯稱:可以在「匯豐投信」APP上操作股票交易云云,致王正全陷於錯誤而於附表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本案玉山銀行帳戶。111年7月13日12時45分許10萬元證人即告訴人王正全於警詢時之指訴。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翻拍照片。(以上見警卷末4碼,警8910卷第21-29、33-38、43、53、59頁)8 李東條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李東條,向其佯稱:可以在「匯豐投信」APP上操作股票交易云云,致李東條陷於錯誤而於附表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本案玉山銀行帳戶。111年7月11日09時17分許50萬元證人即告訴人李東條於警詢時之指訴。LINE名稱「牛轉乾坤」股票免費教學廣告影本、LINE名稱「 陳語安 」與告訴人間之文字對話紀錄、LINE名稱「匯豐投信開戶專員」 周琬琴 與告訴人間之文字對話紀錄、LINE名稱「牛轉乾坤」群組內部會員群的聊天紀錄影本。桃園巿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凱基銀行客戶收執聯影本。(以上見他6897卷第3-203、235-238、241、2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