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 常業 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幫助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691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999號、94年度偵字第2191號;併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偵字第4143號、94年度核退偵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0條,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王敏慧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雪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