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536號抗告人 杜彩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麗雪 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635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