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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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金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更一字第2號原告 劉泗洽 訴訟代理人 徐明水 律師被告 張世傑 被告 周武賢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文昌 律師複代理人 廖正幃 律師被告 曾能聰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律師被告 蘇美蓉
劉永暢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被告 李基益 律師即 王寶葒 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胡荃芳 被告 林金鵬
薛承軒
邱璟耀 (原名 邱坤弘
李元宏 蔡睿志 (即 蔡錦州 之承受訴訟人)
鄭宏恩 (即 何建軒 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百利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被告 何心如 (即何建軒之承受訴訟人)
何心怡 (即何建軒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6月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景芬
法官柯雅惠法官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高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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