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098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宇君 債務人 吳專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肆萬柒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台幣陸萬陸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叁仟陸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