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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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國民(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戊○○
國民(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丙○○
國民(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三人之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 律師被告乙○○男41歲
國民身分證住臺北縣五己○○男37歲
國民身分證住臺北市○3樓居臺北市○樓(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甲○○男26歲
國民身分證住臺北縣三(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三人之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3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戊○○、丙○○、乙○○、己○○、甲○○均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李戊○○、丁○○、丙○○、乙○○、己○○、甲○○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0月1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月1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林哲賢法官崔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