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09號原告丙○○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