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受刑人乙○○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五九號、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五六九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丙○○出具如數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
證金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
㈡嗣受刑人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九八號刑事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迨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執行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經囑託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執行拘提,茲因受刑人行方不明,逃匿在外而未拘獲,並通知具保人未果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甲○瑞己九六執字第五六九三號字第七五二六六號通知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法務部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送達證書、具保人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司法警察官報告書各一份附卷可憑,互核相符,足資認定受刑人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可證受刑人顯已逃匿至明。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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