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0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載,與附表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四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下同)88年4月23日,以88年度聲字第3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所示編號四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惟沒收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明。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