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袁健峰律師
陽文瑜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涉嫌運輸第三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6月12日起執行羈押,於96年9月1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茲本院以被告既有收受含有第三級毒品之包裹,被告在客觀上已有運輸第三級毒品之行為,至於被告主觀上是否有運輸犯意,尚需待證據調查,且共犯甲○○尚未到案,故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曾雨明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