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1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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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16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一號
原告奕昕電腦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被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乙○○(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戊○○
庚○○己○○
參加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董事長訴訟代理人丙○○律師
盧伯岑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參加人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允許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依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從事電腦硬體買賣維修,與軟體程式設計開發之專業電腦公司,其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間即以「www.carrefour.com.tw」向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下簡稱TWNIC)申請註冊為其公司之網址名稱,而參加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家福公司)為由法商家樂福公司授權使用「carrefour及圖」等服務標章之商標專用權人,其於七十六年九月中旬,欲向TWNIC申請登錄以「carrefour」為其網域名稱時,因該名稱業經原告註冊使用,致其無法以「carrefour」註冊為其網域名稱,家福公司遂於八十八年三月間具函向被告檢舉,認原告使用其商標「carrefour」為網域名稱,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公平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案經被告調查結果,認原告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表徵註冊為網際網路名稱,阻礙原表徵所有人進入網際網路市場爭取交易之機會,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八九)公處字第○三六號處分書予以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年四月十七日開庭行準備程序,參加人具狀聲請參加訴訟,經命原告、被告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