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0號

聲請人 陳賢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固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惟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

二、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44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係於民國111年8月10日宣判,且為不得上訴之判決,故應於公告時確定,有上開裁判附卷足參,是聲請人遲至112年4月28日始具狀聲請交付上開案件111年7月2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個月之聲請期間,與首揭規定不符,自應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官林承歆

         法官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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