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78號原告 洪晏勝 被告 楊政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蕭淳元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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